审计人员“十不准”纪律

发布日期:2018-05-31浏览次数:2

                                     审计人员“十不准”纪律

为加强廉洁自律,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纪律:

(一)不准参与由校内被审部门和施工方、供应商、中介机构(指与我校有或可能有审计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审单位)支付或补贴的活动。

(二)不准参加被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使用被审单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不准接受被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福利。

(七)不准使用被审单位装修个人房屋或购买物品。

(八)未经许可不准在被审计单位从事兼职等有偿服务。

(九)不准利用被审单位的名义承接任何业务牟取个人利益。

(十)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审计处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