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16浏览次数:1

                            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桂电审【200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强化审计的服务与监督职能,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服务监督制度,是为了促进依法办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经秩序,努力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 学校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决策、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对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突出审计重点,针对热点经济事项积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活动,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强化内部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努力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好服务。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为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审计任务,学校为审计处配备必要的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促使审计人员的适当流动,使审计队伍形成合理的专业只是和年龄结构,条件成熟时实行技术职称和职员制双轨管理,促使审计人员积极进取,在业务上精益求精。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视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或审计顾问,所需费用由学校解决。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热爱审计事业,努力专研业务,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被审计单位或与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学校对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主要对下列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一)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十)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十一)校内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益。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会计账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检查会计凭证、账簿、资金、资产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的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跟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提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批准后,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理、追缴、处罚、没收措施和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九)监督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向上级部门、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十一)支持学校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安排和上级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底稿;

(四)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呈校领导之前,应征得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到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经校领导批复后的审计报告,可在相应范围内实行公告;

(六)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第五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清洁轻重,可以向学校提出对其警告、通告批评、经济处罚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结论;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以上行为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漏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

以上行为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