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工程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17日 1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电工程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充分调动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积极性,助力学生成长成才,现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思想引领、学业规划和指导、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及科研能力培养、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负指导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 学业导师由光电工程学院专任教师担任。原则上,学院符合聘任条件的全体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必须承担学业导师工作。

第四条 学业导师工作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通过言传身教,切实指导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学业导师自本科新生入学后,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由学院结合师情、生情统筹安排并举行聘任仪式。

第六条 学业导师实行四年一贯制,聘任后学业导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作调整。

第七条 每位学业导师指导每个年级学生不超过4名,指导学生总人数不超过16名。

第八条  聘任学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认真履行学业导师职责,身体健康,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

3.熟悉专业培养方案,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了解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4. 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指导能力。

5.原则上应能连续带满一届学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工作职责

1.思想引领。以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追求卓越的学术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言传身教、感染学生,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涵养家国情怀,培树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坚持德育为先,积极与辅导员沟通交流,共同做好教育引导。

2.学业规划和指导。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明确专业发展目标,制定合理的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指导和督促落实。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引导学生养成认真务实的学风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做好学业困难学生指导帮扶工作,落实学业帮扶各项举措。

3.专业学习。深化学生对专业的认知与理解,让学生了解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拓宽视野。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完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激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4.创新创业及科研能力培养。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和科学研究。在学生参与科研训练、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做好指导;发掘学生科研潜力,为有志继续深造的学生提供方向指导,培养学生学术兴趣。鼓励有条件的导师吸纳学有余力的学生成为科研助手,参与课题研究,创造条件让学生早进团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

5.职业发展规划。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发展规划,明确学生学习发展目标以及职业生涯规划。主动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有条件的导师应为学生实习与就业提供帮助和扶持。

第十条 工作要求

1.学业导师受聘后,应根据工作实际与师生双方情况拟定对学生的具体指导计划。

2.学业导师日常指导坚持个别指导与集中指导相结合、定期指导与不定期指导相结合、线上指导与线下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3.学业导师与每位被指导学生每月线下见面指导不少于1次。平时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网络等方式,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指导学习过程的指导

4.学业导师指导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参与学生早晚自习、深入学生宿舍、个别或集中面谈、网上互动交流等多种形式。学业导师要对各项指导活动做好记录,并形成阶段性总结。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学院对学业导师制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每学年末学院组织学业导师考核。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考核以检验学生培养成效为导向。考核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被指导学生、辅导员以测评形式对学业导师日常指导过程进行评议;二是通过反映学生培养成效的具体量化指标对学业导师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5%。学院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当学年不能参评“优秀学业导师”:

1.所指导的学生受学业预警;

2.所指导的学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所指导的毕业年级学生延毕或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光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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